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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朋友前不久去省城兰州出差。由于公务繁忙不慎在公交车上将装有身份证、工作证的公文包遗失。自感这年头不可能有人自觉送上门,便咨询笔者有什么妙计。笔者建议他在《兰州晚报》上刊出遗失启事,许诺对拾到者当面酬谢。当晚,就有人打来电话,朋友一阵激动,但对方开门见山:“你想开多少价?东西在我这儿。”闻听此言,使得朋友周身冰凉。他本着感激之意,报了个价,谁知对方把价码抬得老高。他急了:拾到东西,怎么居然向失主玩起了“拍卖”?
寻物启事上失主焦急的心情与招领启事上拾者悠然自得的语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在街道海报栏上看到,就数“重金酬谢”几个字出现的频率最高。这使笔者不由得想起现在很少听到而在儿时耳熟能详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拾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笔者和许多人就是唱着这首歌长大的。幼学如漆,自小便懂得了一个无需证明的道理:拾到东西要主动交还失主。
长大之后才发觉,知易行难。尽管妇幼皆知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而“知道”不等于“做到”。更何况咱们许多人还知道“金钱不是万能的,而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道理,所以,现在谁要是在马路边、大街上拾到别人遗失的东西,是否主动交还失主,往往成了一道复杂的选择题。
至今笔者还记得上学期间校园里花花绿绿的海报栏上张贴着的寻物和招领启事。譬如:“重金寻车。本人于某日中午在学校车棚里丢失自行车一辆,如能提供有价值线索者与某某某联系,当面酬谢人民币50元。”又如,“失主同志,你的眼镜已由本人妥为保管,希你能拿人民币来提货。”
悬赏失物的耐人寻味之处,恐怕在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碰撞。道德是自觉的法律,从道德意义上说,拾到东西交还失主,是应该的,无需附加条件。而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有人认为,给拾金不昧者以适当酬谢在情理之中,失主当以丢失东西完璧归赵而付酬金买个教训。这种观点似乎忽略了优秀的传统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的流失,但在此同时是不是多少诠释了市场经济对人际关系的巨大冲击呢?
客观地说,冲击总是难免的。正因为这种“冲击”,使拾到东西是否主动交还失主成了一些人复杂的选择题。不过,题目虽复杂,正确答案还只有一个。选“是”还是选“否”?那可是做人的分水岭啊!
(李政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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