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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还是执行“乱”?
 
 
 

  关于“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共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其概括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细加分析,这只是强调了“执行难”的客观原因。而造成“执行难”的主观原因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沈德咏副院长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不完善,关键的问题是对执行权的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个人说了算,很多问题就发生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律师》2002年第12期)这个评价相当尖锐,也极其中肯。

  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法官则将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乱像”归纳为十个方面,主要表现在:对查封、扣押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太随意;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太独断;执行期限与诉讼时限,太拖拉;执行费用的收取与结算,太糊涂;执行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太简单;暂缓执行的权限和期限,太无序;执行人员的自身形象,太不好;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太模糊;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太不公;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太片面(《中国律师》2002年第12期)。

  罗书平局长的归纳不啻为对沈德咏副院长观点的具体细化。相信大多数读者都会对这两位法院系统的高官“自曝其丑”的勇气所折服。

  的确,执行工作中司法不公的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且无法回避和否认的现实,这从“我们的执行法官占全国法院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发生的问题却占了三分之一”的司法统计数据中,可见一斑。

  公正的判决需要尽快落实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即使是公正的判决,如果久拖不执行,那也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因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就是“执行乱”中最遭人诟病的“执行懒”。

  当我们对相当一部分久拖未执的案件经过分析研究后,不难发现,大都与执行人员缺乏“公正与效率”的观念、执行程序缺乏透明度,甚至搞“暗箱操作”有关。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并非没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并没有怠于行使权利,总是三天两头跑法院催办,甚至将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照片、摄像资料等都提交出来,可有的执行人员就是无动于衷,不是强调“太忙,安排不出时间”,就是强调“每次”去都“找不到”被执行人,等等。据了解,这种无故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的现象,在各级人民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影响较大。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拖上个三年五载还执行不了,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这类案件,并不是不能执行,而是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有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早就交纳了执行费用,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却吃拿卡要,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交通、通讯等方面的便利,这等于变相地额外索取执行费用,加大了申请执行人的负担。甚至,最终被执行到手的财产还抵不上执行费用。这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同时,虽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了结案期限,但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对案件有什么补救措施,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致使这种现象屡屡出现。

  近年来,不少当事人反映执行人员的语言粗鲁、行为粗暴、匪气太重的问题较多,有的甚至说在国外警匪片中才看到的情景,在我国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现场也时有所见。这是“执行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妨把它归纳为“执行粗”。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在现有的执行队伍中,有关执行人员“门槛”太低,“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十分突出,结果造成不少法院在中央决定充实执行队伍的指示下发后,大量将后勤行政人员、机构改革中需要分流的人员、优化组合掉了实在不好安排的人员,都“充实”到了执行队伍中。毋庸讳言,上述相当多的问题大都发生在这些人员身上。从目前涉及到执行人员司法不公的具体问题来看,很少属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认识和理解,大都是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常识性”问题,或者是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甚至“三令五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年”活动的通知中所明令的“九个不得”)的问题,多数属于“低级错误”,而这些本不该出现和发生的问题为什么居然发生了,自然与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

  因此,要破解“执行难”,整顿“执行乱”,消除“执行懒”,除了更新执行观念,完善执行规范,改革执行体制等从制度建设上进行根本改进以外,还需要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因为,中国古代先贤孟子说得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编辑: 牛欢 稿源: 定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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